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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热力热源五厂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时间:2025-07-11 来源:蒸汽及热水锅炉系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检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宽城区规划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以东、丙九路以西区域,利用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进行建设。新建1座热源五厂锅炉房,安装2台116MW链条炉排热水锅炉(一用一备),建设配套脱硝、脱硫、除尘设施等;对热源一厂现有1台46MW、1台70MW热水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热源一厂、热源五厂共用的煤棚、输煤系统、灰渣仓;新建脱硫废污水处理系统等。该热源一厂及热源五厂的锅炉均为调峰锅炉,项目建成后,热源五厂新增供热面积207万平方米、新增燃煤量6933.78吨/年。

  1.切实做好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废气、废水治理措施及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空气环境、水环境及声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热源五厂新建锅炉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2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要求;热源一厂现有两台锅炉经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改造后,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一并通过现有45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石灰石筒仓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收集、处理后,油烟排放及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等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要求,通过高出屋顶的排气筒排放。通过采取可行且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颗粒物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脱硫废水经处理后与软化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均全部回用于除灰渣系统,不外排;经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其他生活垃圾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

  4.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5.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态废料。餐厨垃圾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