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系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2025年,全市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牢安全底线。为强化警醒警戒警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将2025年全市特种设施安全监管领域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2025年10月30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盐城某小区129台未经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上述129台电梯检验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6月,因超期未检测,属地市场监管局下发《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直至检查当日,当事人仍未对129台电梯开展现场检测,其中122台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作为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未根据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对电梯开展自行检测,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是群众出行“第一步”和回家“最后一程”,使用单位是消除安全隐患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涉案小区129台电梯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后超期未检,经监管部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仍不改正,暴露出部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通过此案的查处,形成一定震慑效应,倒逼使用单位将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实处,不断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东台正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案及东台升某有限公司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
2026年1月1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台市正某有限公司(下称“正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生产(安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对东台升某有限公司(下称“升某公司”)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执法人员对正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某公司在用压力管道存在异常短接,涉嫌未经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正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压力管道。经查明,正某公司于2024年3月从管道出租单位升某公司处承租压力管道从事生产经营。2025年7月,因生产需要,正某公司在承租压力管道的基础上自行安装了新的压力管道,正某公司无压力管道生产(安装)许可资质。正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生产(安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另查明,升某公司出租给正某公司的压力管道于2024年6月18日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升某公司未申请对外租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出租管道超期未检。升某公司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压力管道作为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其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测试均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本案正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生产(安装),升某公司出租未经定期检验压力管道,体现部分企业对压力管道的安全风险缺乏足够认识,未按规定落实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本案的查处旨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深刻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
2025年6月24日,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建湖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台正在使用的叉车、1台正在充电的叉车、1台处于通电使用状态下的固定式起重机均未经过定期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对涉案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起重机械等特定种类设备在建材企业生产作业中高频使用,若长期未经检验投入使用,设备故障隐患不及时消除,极易引发碰撞、倾覆、坠落等安全事故。本案中,当事人漠视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多台在用叉车、起重机械未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执法部门坚持严管严控,及时依法查封涉案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处罚,有效防范化解了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2025年11月20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违法线索,依法移送生产行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射阳县洋马镇某菊花脱水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正在使用一台标称“微压蒸汽热源机”的承压设备,无法提供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技术资料。经查,2024年8月当事人将其生产的上述设备销售给被检查单位,上述设备符合锅炉类特种设备定义,需依法取得许可生产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未经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线索依法予以移送。
本案聚焦锅炉类特种设备流通环节,严厉查处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大容小标”锅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精准打击以 “微压蒸汽热源机” 等名义规避监管的问题。通过严格执法,有力震慑特种设备领域无证生产、虚假标注、违规销售等乱象,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监管闭环,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10月4日,阜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城某机械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盐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作业人员正在操作1台叉车,该叉车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6月,另发现1台标识为2.8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在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起重机的出厂资料。经查,叉车未申请定期检验,未取得有效期内的合格报告,正在使用的2.8吨电动单梁起重机实际额定起重量为5吨,属于起重机械“大吨小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单梁起重机和叉车是工贸企业常见且事故高发的特种设备。本案当事人将起重机械“大吨小标”,伪装成非特种设备以逃避监管。该设备使用频繁,投用后从未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隐患难以发现,虚假的吨位标识还易导致作业及维修人员产生安全误判,按非特种设备标准进行检查维修,易引发钢丝绳断股、制动失灵、碰撞坠落等事故。本案的查处旨在警示使用单位必须选择合规设备,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2025年6月3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5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单位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安装一台三用一体卧式蒸汽发生器,出厂合格证显示:“本产品的性能及制造质量参照:设计图样及工艺文件、技术合同要求,水容量小于30L,免年检免申报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对上述蒸汽发生器安装调试完毕后,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交付给使用单位。经测定,该蒸汽发生器的正常水容量为219.2L,超过30L。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严厉查处通过虚假标注设备参数逃避监管,销售未经法定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蒸汽发生器“大容小标”乱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净化特种设备市场环境,有效引导市场主体严守安全法规、履行法定义务,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执法成效。
2025年3月25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某锅炉有限公司销售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盐城大丰某单位进行检查,对正在使用的2台蒸汽锅炉的水容积进行测定。经测定,标称额定水容积49.85L(D级锅炉标准)的蒸汽锅炉实际水容积为172.7L,属于C级锅炉。当事人采取“大容小标”虚标锅炉水容积的方式,将C级锅炉伪造成D级锅炉销售交付给使用单位,在销售交付过程中未能提供有效的《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各环节均须依法合规。部分企业为逃避监管,采取“大容小标”手段,将应纳入特定种类设备管理的锅炉伪装成非特种设备,此类设备未经设计鉴定和监督检验,使用中不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长期超负荷运行,极易引发爆炸、泄漏等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查处,警示相关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守法诚信经营,有效维护了特种设施安全秩序。
2025年10月11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城某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起重机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起重机作业的行为,当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9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起重机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刘某正在从事桥式起重机作业,经查询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平台,刘某未取得起重机作业人员证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仍使用未取得作业人员证书的员工进行起重机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特定种类设备作业风险高、安全责任重,无证上岗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硬性底线。本案的查处,旨在警示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摒弃侥幸松懈思想,严禁安排无资质人员开展设备作业,从源头消除违章操作安全隐患,倒逼企业健全完善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特定种类设备作业行为,切实筑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防线。
2025年7月29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反映盐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台乘客电梯正在使用,轿厢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标注:“登记证编号:梯11苏J00597(19)、下次检验/检测日期:2025年04月”,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未按法定要求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暴露出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视不足、风险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本案的查处旨在警示使用单位必须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电梯的使用安全。
2025年3月26日,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城某机电公司未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盐城市区某家居港电梯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4年12月25日在无纸化维保系统上传的维保照片仅有电梯外观照片,且照片与电梯实际不符,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当天仅对电梯进行拍照签到,未对电梯开展现场维护保养,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虚构维保记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严厉查处虚假维保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因维保不到位导致的安全隐患,防止电梯“带病运行”,降低困人故障发生的概率,还能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和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推动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